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指出“我国中小企业有灵气、有活力,善于迎难而上、自强不息”“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加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继出台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促进基金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七条措施及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十八条措施,不断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破解我省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经营成本高、融资贷款难、市场开拓难、创新转型难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制定出台《若干措施》。
二、范围期限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围绕降成本、促融资、拓市场、助创新、优服务等五个方面,提出17条政策措施。
(一)降低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在用工方面,
(二)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在信贷投放方面,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在政府采购方面,
(四)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在梯度培育方面,
(五)优化中小微企业服务保障。在深化服务企业“四通四到”机制方面,
四、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省工信厅
联系人:黄春莺、罗健贤
联系电话:0591-87822360、8784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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