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13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提升应急预案管理效能,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预案体系
第七条
第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为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相邻或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可制定联合应急预案。
为统筹巨灾应对工作,省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可结合风险评估实际,制定巨灾应急预案。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险变化情况、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业实际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一)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预案编制。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可采取桌面推演等方式,验证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论证;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评审论证;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评审论证应邀请应急管理专家、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人员参与,主要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的合规性、体例的规范性、要素的完整性和预案之间的衔接性,论证应急预案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可行等。应急预案评审论证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为5人及以上单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参与。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预案审批、发布、备案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一)专项应急预案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分歧意见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四)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材料;
(五)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材料;
(六)上位应急预案;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应急管理部门对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的合规性、体例的规范性、与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性进行审核后,由编制单位将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意见随同其他送审材料报送本级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一)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
(二)县级以上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六)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七)中央企业集团驻闽机构总部、省属企业集团的总体应急预案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省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省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企业集团驻闽机构总部、省属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五章 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根据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情况常态化开展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演练,高风险地区要加强防汛、避震自救、山洪和地质灾害避险、火灾逃生等专项应急演练。
大型群众性活动等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医院和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其他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第六章 预案评估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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