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20-00027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20〕74号
- 生成日期: 2020-03-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局各相关职能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省局各相关职能处室认真填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3月25日前汇总至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并定期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更新。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地要认真填写《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于4月1日前汇总至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执法检查人员发生变动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向省局备案调整。未进入名录库的,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四、制定和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抽查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确保11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度工作计划。
请各设区市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和省局各相关处室登录“互联网+监管”平台更新“一单两库”、填报抽查情况,及时报送、广泛宣传随机抽查监督工作做法和成效,并于12月10日前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年度随机抽查监管情况。
附件:1.2020年福建省广播电视局抽查事项清单
2.福建省广播电视系统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3.福建省广播电视系统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3月18日
(联系人:池华金,联系电话:0591—8811657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0年福建广播电视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及要求 |
抽查模式 |
1 |
广播电视台播出内容的监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国务院令676号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宣传管理处 |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5% |
2 |
收听收看 |
是否存在违规播放节目的行为;是否有制播含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
派单制 |
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监管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传媒机构管理处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5% |
2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直管制、派单制 |
3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检查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
传媒机构管理处 |
广播频率、电视频道 |
5% |
2 |
收听收看 |
是否存在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行为 |
直管制、分级制 |
4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抽查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及时掌握服务动态,督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制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 |
传媒机构管理处 |
广电网络集团及各地分公司 |
5% |
2 |
现场检查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节目传送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进行检查 |
直管制、派单制 |
5 |
播出机构检查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三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7号令)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
传媒机构管理处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广播频率、电视频道 |
5% |
2 |
现场检查 |
是否按总局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
直管制、 分级制 |
6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检查 |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3号令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 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
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处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 |
10% |
1 |
网络巡查、 现场检查 |
是否含有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内容;是否建立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是否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有关服务;是否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等 |
派单制,直管制 |
7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检查 |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广电部、公安部、安全部令第1号) 第十条 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二条第三款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
科技处 |
依法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5% |
1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违规接收、传输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违规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派单制 |
8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监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0号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科技处 |
依法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
10% |
1 |
现场检查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是否与生产企业有除供货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是否为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安装服务等 |
派单制 |
9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监督检查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 (五)其他新闻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
传媒机构管理处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 |
5% |
2 |
现场检查 |
对设立的驻地方机构的人员和活动是否符合《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
派单制,直管制 |
附件2
福建省广播电视系统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XXXX机构名录 |
||||||||
抽查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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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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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住所 (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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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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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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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抽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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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抽查情况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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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福建省广播电视系统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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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所在单位
|
所在单位 内设部门
|
职务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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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类别
|
执法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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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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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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