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20-00026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20〕66号
- 生成日期: 2020-03-1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工作,推动我省网络影视剧创作生产,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3月16日
(联系人:省局网络处李静,联系电话:0591-87536687)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规范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工作,推动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创作生产,促进福建省网络视听产业的健康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简称“总局”,下同)有关规定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通则》(简称“《审查通则》”,下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暂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简称“备案系统”,下同)上申报备案的重点网络影视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点网络影视剧,具体包括:
(一)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首页推广、拟优先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会员观看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电影等节目。
第四条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简称“省局”,下同)负责省内机构申报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工作,包括规划备案初审、上线备案审查以及剧本抽审。具体工作由省局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处(简称“网络处”,下同)组织。
第五条 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原则和审核要素、审查标准按照《审查通则》和总局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对备案项目中存在违反《审查通则》和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作品,不予受理。
第六条 对可列入季度推优和重点题材的作品,省局网络处将优先组织审核,并按程序报批扶持。
第二章 规划备案初审
第七条 重点网络影视剧在开始制作前,制作机构需通过备案系统进行规划备案,在备案系统内提交“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规划信息备案表”,报备节目名称、联合制作机构、意向播出平台、节目类型、题材、内容概要和思想内涵阐释、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
第八条 重大和特殊题材重点网络影视剧在提交规划备案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或将加盖公章的“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规划信息备案表”及完整剧本(电子版1套、纸质版2套)报送省局网络处,由省局网络处提请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协审。由省局网络处负责提请相关部门协审剧本的项目,待相关部门回复剧本审查意见后,方予正式受理其规划备案申报。
第九条 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审核原则上实行一月一审。每月审核截止申报时间为当月20日,超过截止时间申报的规划备案项目归入下月审核流程。
第十条 规划备案初审由省局网络处负责整理初筛、组织专家审查、提出意见并上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作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三种初审决定。
第十一条 省局网络处于每月2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前对当月报送的规划备案项目进行整理初筛,将符合申报要求的规划备案项目隐去报送单位信息后发送专家审查。
第十二条 参与规划备案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对于重大和特殊题材规划备案项目,省局网络处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直接审查。
第十三条 专家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查专家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每部不少于50字),作出予以通过、修改后通过、修改后复核、不予通过等审查结论,并出具详细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省局网络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研究提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规划备案初审建议。
第十五条 省局分管局领导对规划备案项目作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初审决定。
第十六条 规划备案初审决定由省局网络处负责反馈至申报机构。其中,予以通过的项目按照总局的申报时限要求上报总局终审,不予通过和退回修改的项目退回申报机构并告知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退回修改的项目经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按照提交时间进入当月审查流程,并按此前专家审查意见予以区分复审。其中,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后通过”的,由省局网络处对照修改意见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与本月申报项目一同提交上报,复审不通过的退回申报机构再次修改;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后复核”的,交由作出该审查意见的专家复审,复审通过的与本月申报项目一同提交上报,复审不通过的退回申报机构再次修改。
第十八条 经总局终审并公示通过的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项目,将在备案系统内发放规划备案号,有效期2年。
第三章 上线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 取得规划备案号的重点网络影视剧项目,应在有效期内完成拍摄制作,通过备案系统提交上线备案申请,并向省局网络处递交相应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上线备案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机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式3份;
(二)在备案系统内提交上线备案申请时生成的“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上线信息备案表”(加盖公章)1式3份;
(三)高质量的样片存储介质(U盘或光盘)1式3份;
(四)与样片一致的片头片尾纸质字幕1式3份;
(五)承诺所提供的上线备案信息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1式3份;
(六)重大和特殊题材网络影视剧根据需要须额外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
第二十一条 上线备案由省局网络处负责核验材料、组织专家审查、提出意见并上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作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审查决定。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的审查决定一般应在收到申报机构报送的完备申报材料后50日(不含申报机构修改时间)内作出,网络电影的审查决定一般应在收到申报机构报送的完备申报材料后30日(不含申报机构修改时间)内作出。
第二十二条 省局网络处收到申报机构报送的上线备案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核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按照总局有关要求核查申报材料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要求的真实有效上线备案项目,省局网络处应及时组织专家对成片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重大和特殊题材上线备案项目,省局网络处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直接审查,也可根据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协审成片。提请相关部门协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第二十四条 上线备案成片审查一般采取抽选专家集中审片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抽选专家网络审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参与上线备案成片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1部成片一般应抽取3位专家进行审查。1批次审查部数一般不超过3部。
第二十六条 上线备案成片审查专家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每部不少于200字),作出予以通过、修改后通过、修改后复核、不予通过等审查结论。
第二十七条 省局网络处收到成片审查专家反馈的审查意见后,应及时汇总专家意见,研究并提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上线备案审查建议以及详细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省局分管局领导对上线备案项目作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审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上线备案审查决定以及详细审查意见由省局网络处负责反馈至申报机构。其中,予以通过的项目在备案系统内发放上线备案号,不予通过和退回修改的项目退回申报机构并告知具体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退回修改的项目经修改后重新报审的,按此前专家审查意见予以区分复审。其中,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后通过”的,由省局网络处对照修改意见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分管局领导签发上线备案号,复审不通过的退回申报机构再次修改;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后复核”的,由作出该批次审查意见的专家复审修改成片,复审通过的提交分管局领导签发上线备案号,复审不通过的退回申报机构再次修改。
第三十一条 成片审查专家复审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即1部成片一般最多组织3次专家审查。3次审查后仍然无法通过的,不再受理其复审申请,同时作出不予通过的审查结论。
第三十二条 总局抽审的重点网络影视剧上线备案项目,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剧本抽审
第三十三条 省局对申报规划备案的重点网络影视剧项目,可以视题材、地域等情况适时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剧本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被抽审的重点网络影视剧项目,应提交完整剧本电子版和纸质版1式2份供审查。
第三十五条 剧本抽审由省局网络处组织专家审查,提出意见并上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作出具体的剧本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参与剧本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对于重大和特殊题材备案项目,省局网络处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直接审查。1部剧本可以视情抽取1-3位专家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剧本审查专家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详细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每部不少于300字)。
第三十八条 对于剧本审查专家反馈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经省局网络处研究并上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向申报机构反馈。
第三十九条 总局抽审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剧本项目,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审查专家库由省局网络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程序报批确定。可视情适时更新专家构成。
第四十一条 同一专家每月审查的规划备案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部,审查的上线备案项目每月原则上不超过5部,审查的剧本项目每月原则上不超过1部。
第四十二条 有关规划备案、上线备案及剧本审查的专家(含协审专家)审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报批后发放。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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