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25-00018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25〕127号
  • 生成日期: 2025-06-2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广〔2025〕127号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 2025-06-25 12:04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省局各有关处室:

  《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管理办法》已经省广电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5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省广播电视局与省广播影视集团共同建设的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上线试运行以来,各项功能已趋于成熟稳定,运转良好。为加强共享平台管理,推进优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资源开放共享,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省广播电视局是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指导共享平台建设规划及管理运行,指导推进共享平台优化升级和功能拓展,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对共享平台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调推动全省优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资源汇聚共享平台,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常态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公益共享活动和专项展播活动。

  (三)加强对共享平台的宣传推广,指导协调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等加强使用,提升活跃度。

  省广播影视集团是共享平台的共同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内容优势,提供自制视听节目资源以及转授权的优秀电视剧剧目等开展公益共享活动。整合盘活内部资源,探索共享平台版权交易活动。鼓励全省各级机构参与共享平台内容建设,不断丰富共享平台节目资源储备。

  (二)配合省广播电视局具体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专项展播、常态化公益共享活动,在通联协调、节目征集遴选、节目制作、节目上传转存、监测反馈以及技术支撑等方面给予保障。

  (三)发挥技术优势,负责共享平台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做好共享平台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功能维护、安全传输保障等工作,确保共享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市、县级广电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共享平台安全使用的监管和宣传推广,指导所辖(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融媒体中心、节目制作机构使用共享平台。

   市、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融媒体中心是共享平台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下载、排播共享平台提供的优质节目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广电视听节目内容服务。

  (二)主动参与共享平台内容建设、联办项目、展播活动等,积极将自有版权优质节目资源上传至共享平台供全省广电机构免费使用。

  (三)建立健全共享平台账号管理使用以及节目内容上传、下载、播出等管理制度,加强共享平台使用人员及账号管理,做好网络安全、内容安全、播出安全培训及保障工作,合法合规使用共享平台提供的各类视听节目。

  第三章  节目规范

  各级播出机构、融媒体中心、节目制作机构和其他供片单位向共享平台上传的节目,必须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取向。

  (一)可上传平台的节目类型有:电视剧、电视专题、纪录片、晚会、综艺节目、广播剧、广播专题、公益广告、宣传片、动画片、短视频及其他符合公共性、公益性要求的节目。

  (二)不可上传平台的节目类型有:时政类新闻、商业广告和购物类节目、不具有合法版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节目。

  上传共享平台的节目内容须做下列格式处理:

  (一)电视节目须去除原播出机构的台标、频道标识。

  (二)广播节目须去除原播出机构的呼号、频道名称。

  (三)所有节目均须去除原播出时叠加的不符合公益性和交流共享要求的商业广告、消息滚动字幕等与节目内容无关的信息。

  (四)可根据需要,在节目画面右上角压制节目来源角标,每期节目压制字样出现频次不得超过2次,每次时长不超过10秒。角标模板由省广播电视局提供并予以规范。

  上传共享平台节目的技术参数如下:

  (一)电视节目

文件格式

MP4

MXF

视频

H264编码

1080/50i

8或10bit

4:2:0或4:2:2

上场优先

码率8—12Mbps

双声道

XDCAM编码

1080/50i

8或10bit

4:2:0或4:2:2

上场优先

码率50Mbps

双声道

音频

AAC编码

采样率44.1K HZ或48K HZ采样比特16位或24位

PCM编码

采样率44.1K HZ或48K HZ采样比特16位或24位

  (二)广播节目

文件格式

MP3

音频编码

MPEG1 Layer-3或Layer-2

采样率

44.1K HZ或48K HZ

位深

16bit或24bit

码率

256Kb/s

声道

双声道或立体声

  第四章  节目审查

  节目的上传与下载主体均应落实节目内容审查责任。

  (一)各级播出机构、融媒体中心、节目制作机构和其他供片单位向共享平台上传的节目应为完成三级审查并已播出的节目,节目上传后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履行问题节目告知、下线、修改等义务,若因节目上传单位未履行以上义务而导致的纠纷,由节目上传单位承担。

  (二)各级播出机构、融媒体中心下载使用共享平台节目要严格执行播前“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若发现下载的节目内容出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同级或上级广电主管部门报告。

  上传、下载节目必须履行节目版权保护责任。

  (一)各节目上传单位应确保上传到共享平台的节目拥有在福建省内的播出权,节目上传共享平台即视为授权共享平台内各级播出机构享有该节目的播出权,节目的版权仍归属原版权方所有,共享平台不拥有节目版权。

  (二)各级播出机构、融媒体中心等节目下载单位,未经节目版权方书面许可,不得播出已经超出版权授权期的节目;不得擅自将共享平台下载的节目以销售、交流、合作等名义扩散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共享平台下载的节目内容作为本单位制作节目参与评奖、节展等;不得擅自超范围使用节目;不得作出违反版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其他

  十一省广播电视局鼓励支持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广电机构建立配套工作机制,适时对共享平台建设、管理、使用贡献突出的广电行政部门、广电机构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本办法的,省广播电视局有权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取消其使用共享平台的资格。

  十二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十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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