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20-00068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20〕211号
- 生成日期: 2020-09-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直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结合我省广播电视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经征求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以及各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审改办备案,现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作进一步精简优化,实行“一表两级”行政审批改革。具体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报程序
为进一步减少申报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实行“两级”审批,即将上述事项的申报程序,从原来三级(县级受理、设区市审核转报、省级审批),简化为两级(设区市级受理并审核转报、省级审批)。其中,在榕的省直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省属国有企业申报程序不变,经主管部门(主办部门)同意后,直接向省广电局提交申报材料;其他机构改由所在地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后,向省广电局转报申报材料。
二、精简优化申报材料
为精简优化申报材料,实行“一表”审批,即除主要人员材料外,将原来需单独提交的机构章程、办公场地证明、股东情况证明等各项材料改用承诺制,归并到“一表”。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申报材料,由原来的七项(含受理部门提交的“股东情况证明材料”),精简优化为两项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详见附件1)
将原来单独提交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办公场地证明”两项材料进行简化,对“股东情况证明材料”“承诺书”两项材料进行优化,全部改用承诺制,归并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承诺栏。其中,“股东情况证明材料”仍需申请机构自查确认本机构各层级股东无境外人员。
2.主要人员材料
将原来单独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简历”“主要管理人员材料”两项材料合并为一项“主要人员材料”。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报材料,由原来的四项精简优化为两项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2.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2)
将原来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性质变更需单独提交的“关于变更事项的股东决议书、章程修正案,章程”“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材料简化,改用承诺制,归并在“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的承诺栏。另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在“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填写法定代表人简历。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申报材料,稍作变更,保留两项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2.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详见附件3)
将原申报材料的“申请书”变更为“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三、修订办事指南
根据本次简化优化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省广电局对相关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作了相应调整(详见附件4、附件5、附件6)。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上述调整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设区市局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各县(市、区)局,并严格按照省局新修订的《办事指南》办理上述事项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汇总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3.福建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的办事指南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办事指南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的办事指南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9月22日
(联系人:省广电局政策法规处钟树钦,联系电话:88116576/1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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