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20-00036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20〕95号
- 生成日期: 2020-04-2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省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75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
按总局部署,2019年度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分设四个类别:“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传播机构”和“优秀组织机构”。
二、申请主体
(一)省内各有关部门、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播出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或个人,均可申请2019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
(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以及其他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均可申请“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
(三)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他对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播出、推广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我省社会机构均可申请2019年度“优秀组织机构”扶持项目。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作品,应在2019年内创作完成,且未参加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组织的公益广告相关评审活动。为提高疫情防控类作品传播的时效性,此类公益广告的创作时间可放宽至2020年4月30日,且申报数量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
(二)申请“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应在2019年内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应满足《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对公益广告播出的相关要求,每天播出公益广告不少于20条次。并能积极开办公益宣传栏目,创新传播方式,重视拓展融媒体传播,建立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传播机制。其中,机构播出“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中的公益广告数量占总播出量的比例,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标准。
(三)申请“优秀组织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应在2019年内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引导、专题培训、作品征集、集中展播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其中是否设立“公益广告专项扶持资金”,是评审的重要参考标准。
四、报送要求
(一)作品格式要求
1.广播类作品。位深度不低于16位,比特率不低于128kbps,采样频率不低于44100hz,格式为MP3或WMA。
2.电视类作品。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16︰9),码率不低于8M/秒,格式为MP4;鼓励各部门制播4K超高清格式作品,分辨率为3840×2160(16︰9),码率不低于15M/秒,格式为MP4。
(二)推荐报送指标
1.“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各设区市局、平潭和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推荐每类原则上不超过8个;省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省属高校等可直接向省局申报,每类原则上不超过6个。
民族语等作品,应一并寄送作品普通话文稿或翻译文稿。
2.“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各设区市局、平潭和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推荐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单位拟推荐的“优秀传播机构”须同时上报2019年12月25日公益广告播出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当日排播表。
3.“优秀组织机构”扶持项目:各设区市局、平潭和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和在闽高校等原则上推荐1个。
(三)推荐报送要求
1.各单位要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所辖(属)广电播出机构、广电节目制作机构和高校等,并按要求认真组织好辖区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的初评和相关材料上报工作(推荐表一式2份,详见附件1、2、3)。
2.请各单位于2020年5月6日前将推荐材料(附电子U盘)寄达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省局将按照《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闽广〔2020〕76号),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扶持入围的项目,并从中择优向总局推荐。
附件:1.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推荐表
2.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推荐表
3.优秀组织机构扶持项目推荐表
4.2019年12月25日公益广告播出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4月 21 日
(联系人:沈铃光,联系电话:0591—88116540,联系地址:福州市西二环路128号省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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