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428-2500-2019-00062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 备注/文号: 闽广〔2019〕266号
- 生成日期: 2019-12-1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广播电视类法规、规章,省局在2018年版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和2019年版权责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福建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涵盖行政处罚事项22大项、237子项,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适用规则和参照执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并将根据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和行政执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原《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闽新广〔2018〕384号)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何种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参照执行标准,应当对外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三)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六)综合裁量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故意以及客观危害性等具体情况,在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后,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五条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在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单处。
第六条 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按照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处罚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在两年内继续实施同一或者相类似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广播电视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三)违法行为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被警告后,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在限期内整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抗拒检查,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根据其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应当对其按照中限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规定责令改正、取缔等相应行政措施的,还要按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处罚案件报告和集体讨论制度。对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执法机构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必须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方能报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福建省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福建省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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