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实施城市内涝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0日
实施城市内涝防治三年行动计划
(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部门统筹协调、防涝标准衔接、设施建设维护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内涝防御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适度超前、设施完备、确保安全,加快构建高效完善的城市内涝防治体系,努力营造人水和谐的人居环境。坚持洪涝分治、蓄排并重,外洪不入城、河水不顶托,统筹考虑蓄排结合的雨洪防御措施。坚持工程措施和生态建设相结合,合理布局并适度超前建设防洪排涝、排水防涝设施,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并举,建立完善预警及时、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体系,切实保障城市安全。
(二)总体目标
从2016年起用三年时间,实现内涝防治水平明显提高,中小雨不积水,大雨暴雨不发生严重内涝,特大暴雨城市运转基本正常,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其中2016年,市、县(区)全面开展易涝隐患点整治、排水管渠和河道清淤疏浚,基本消除易涝隐患点。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防洪排涝和排水防涝规划编制(修编)
市、县(区)政府应建立水利、气象、住建、规划等部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防洪排涝和排水防涝规划编制。要加强防洪排涝、排水防涝标准衔接,市、县(区)政府要在2016年5月底前组织规划、水利、住建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既能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又能满足排水防涝要求的内河水位控制线。特别是城区范围内的河道、沿江沿河排涝闸站等建设标准应按照防洪排涝、排水防涝两个标准中的高标准要求确定。优化提升防洪排涝和排水防涝规划,住建、规划、水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多规合一,形成统一完善的城市内涝防治整体规划。设市城市和近年来发生过内涝的县(区)要在2016年8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
(二)加强防洪排涝、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1.加快大型排涝工程建设。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城市内涝防治要求,合理确定沿河排涝闸泵站强排能力并加快建设,沿河水闸要根据内河水位控制要求加设泵站或提高泵站能力,避免汛期内河水位顶托对城市排水管道排水能力造成影响。要最大程度防止山洪入城,加快实施高水高排等大型防洪排涝工程,降低内涝风险。2018年底前,全省新增强排能力达到800立方米/秒以上,各市、县(区)要尽快落实项目,明确建设单位,加快前期工作,确保如期开工。2016年前,完成福州市魁岐排涝泵站提升改造,新建义序、阳岐、农大、马杭州排涝站及排涝闸,新建清富、燕浦水闸。2017年前,新建福州市吴凤水闸、梁厝排涝站及排涝闸,漳州市靖城园区田沧高排渠防洪排涝工程,莆田市南门社区荔枝公园排涝泵站等项目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福州市东风排涝泵站提升改造,莆田市、长汀县高水高排,三明市城区排涝渠治理工程和宁德市西陂塘排涝泵站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住建厅、发改委、国土厅
2.增强河道行洪排涝能力。市、县(区)要结合万里生态水利建设、小流域治理等工作,加快城市河道整治,全面打通断头河,贯通骨干河道,促进城市河网水系有效连通,提高河道行洪排涝能力。要对河道沿岸雨水排放口进行全面疏通,特别要对已被破坏填埋的雨水排放口予以恢复,确保排水通畅。2016年底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市要完成30%以上的城市河道(湖、沟)清淤疏浚,其他设区市完成40%以上的城市河道(湖、沟)清淤疏浚,其他县(市)全面完成城市河道(湖、沟)清淤疏浚。2017年底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市要再完成40%以上城市河道(湖、沟)清淤疏浚;其他设区市全面完成城市河道(湖、沟)清淤疏浚。2018年底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全面完成城市河道(湖、沟)清淤疏浚。各市、县(区)要建立河道淤积监控机制,根据河道不同功能要求明确定期清淤的工作制度。
要加大河道违章建筑拆除力度,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水利、住建、园林、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排查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的桥涵、围堰及其他阻水设施,结合“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及时拆除沿河违章建筑,改造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的阻水桥梁、管线等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住建厅
3.完善城市排水管渠系统。加大城市排水管渠新建、改建力度,打通连接断头管。老城区要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建设,新建城区要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渠,提升城市排水管渠整体排水能力。易涝区域路面要采取加密雨水口、增设线性排水沟渠等措施,加速路面排水。2016—2018年,全省每年新建改建排水管网1000公里以上,其中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城区每年新建改造排水管网应不少于50公里,其他设市城市新建改造排水管道不少于20公里,县城应不少于10公里。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
4.提高雨洪调蓄能力。市、县(区)要根据排水防涝要求和当地已发生的内涝情况,结合城市公园、水体等景观建设,综合考虑城市滞洪需求,按规划加快实施城区库、湖、池、塘、雨洪公园等各类调蓄设施建设。严禁城市规划建设中侵占河湖水系和对河道岸线裁弯取直,对于已经侵占的河湖水系,要遵循河道自然形态,结合城市建设和老城区改造逐步恢复。具备条件的城市上游水库要加固扩容,提高城市上游汇水区域降雨存储量和调蓄削峰能力。2016年底前,完成福州市旗山湖、莆田北洋玉湖滞洪区、福安市富春溪湿地公园三期等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福州市红光湖和八一水库、斗顶水库下游等2座雨洪公园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福州东湖、南湖、高岐湖、帝封江湿地生态公园、南公园整治,漳州市西院、北仓和明溪县城市公园等滞洪公园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住建厅、发改委、国土厅
(三)限期完成易涝隐患点整治
市、县(区)政府要在2016年5月底前完成城市内涝隐患点的全面排查,分析原因,编制城市内涝灾害风险图,以每个排水出口为单元划分最小排水区域,分区域按系统制定内涝解决方案和工程实施计划。要摸排各类下穿通道、地下通道等低洼点排水泵站能力、电源设备和排水出路,复核汇水面积,对于泵站能力不足、未配备双电源或移动式备用电源,实际汇水面积超过设计汇水面积等问题,要明确整改计划、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建立汛期积水涝点信息征询和公开制度。2016年排水泵站双电源或移动电源配备要全面整改到位,易涝隐患点基本消除,完成福州市五四北体育中心、五四路树兜、大儒世家、三环登云路、三高路口、得贵路、福飞路下穿通道、桂山路下穿通道、魁浦大桥下穿通道、北江滨CBD下穿通道,厦门市杨厝路、大溪路下穿通道、仙岳路湖滨东路口东侧、仙岳路仙岳东村南侧、枋湖北二路、莲岳路口,莆田市荔园路新车站、延寿路莆仙大戏院等易涝点整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
(四)加强源头径流控制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结合城市自然特点,综合考虑景观美化和蓄水、排水防涝等功能,增加人工湿地、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植草场、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透水性广场和停车场等,提高城市蓄水、滞水和渗水能力。新建片区控规编制时应明确片区径流系数、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等指标。新建改造地面停车场、道路人行道要采用透水铺装,新建城区综合径流系数的确定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为原则,积极推进可透水地面应用、雨水蓄滞系统设置、中水回用等技术利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五)加强排水设施维护和保护
1.全面完成排水管沟清疏。市、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排水管道、暗渠、箱涵等排水设施全面清疏计划,优先对内涝积水频繁发生区域的排水设施进行清疏,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实现排水设施清疏三年全覆盖。其中2016年完成比例30%,2017年再完成40%,2018年全面完成。对存在功能性、结构性问题的排水设施要制定专项更新改造计划,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
2.加强排水设施日常维护。要建立排水管沟定期维护和清淤机制,整合培育当地排水设施专业管养队伍,并承担应急抢险任务,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财政资金配套,按照排水设施不同保养频率要求,确保今后每三年至少完成一轮清淤。要逐步提高排水设施机械化维护水平,配置与排水防涝设施数量相匹配的管道检查、疏通等先进机械设备,推广应用闭路电视检测系统、声纳等现代化检测技术,及时、准确发现管道病害,提高排水设施完好率。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
3.加大设施保护和损毁处罚力度。市、县(区)要加大对堵塞排水设施、随意填埋河道、损坏排水管网设施和盗窃窨井盖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强化各项建设工程工地施工管理,严禁将施工泥浆、砂浆废水等排入城市河道、排水管网。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和绿化养护作业管理,避免垃圾堵塞雨水口和砂土进入雨水口。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
(六)完善排水防涝应急体系
1.加强预警预防。市、县(区)政府要在2016年汛期来临前,组织制订或完善涉及气象、水利、住建、市政排水、河道、园林、环卫、交通、交警、教育、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多部门的城市内涝防治应急预案,重点加大排水排涝泵站、重要供水供电设施和供水排水设施用电保障,以及应急抢修通道保障力度,并对应急队伍、处置时间、处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气象部门要会同住建(市政)按照国家气象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开展降雨规律研究,抓紧完成暴雨强度公式修订,各市、县(区)应确保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要加强汛前汛期城市上下游水系综合调度,水利部门在汛前汛期合理调度城市外围流域、水系、水库、水闸,控制水库和城市内河水位。城市河道、湖泊等管理部门要编制不同预警等级的水位控制操作预案,严格组织实施。要结合数字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快建设内涝防治综合监控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易涝点、地下通道水位监测视频监控,并通过城管、环卫、交通管理部门,联动开展有效的交通组织管理,确保涝时不发生安全事故。设市城市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城市内涝防治监控系统,县城力争于2018年底前建成。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教育厅、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
2.提升应急抢险能力。市、县(区)政府要建立水利、住建、公安、消防、交警、电力等部门参加的排涝应急抢险队伍,足量配备抽水泵、移动泵车、冲锋车、冲锋舟等应急抢险设备。易受台风、暴雨影响的设区市至少要配备一台抽水能力不低于1000立方米/小时的抽水车。各地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电源车和固定发电机,确保停电状态下排水泵站的正常运行,汛期电力部门对排水排涝泵站用电设施故障要优先抢修。加强易涝区域警示标识设置,2016年底前,所有市、县(区)要对城市下穿通道、城市低洼地设立水位标尺、水位警示线、LED显示牌、视频监控等警示标识;对积水深度影响交通通行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有效处置。
要提升基层防御能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区县级内涝防治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配备人员、物资、设备,建立和完善社区、小区物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防灾联动机制,提升基层自我防御和自助自救能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住建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市、县(区)政府是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内涝防治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对2016—2018年城市内涝防治重点项目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机制,共同做好城市内涝防治工作。住建(市政)部门要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明确需要水利、气象、规划等部门配合的排水防涝工作要求;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抓紧督促整改水库、山塘、排涝站和沿江堤防、水闸的安全隐患,做好城市上下游水库和内河水位科学调度,协同做好城市内涝防治工作;城市规划部门要将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和防洪排涝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国土部门要对各类内涝防治项目用地予以保障,加快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内涝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国土厅、气象局
(三)保障资金投入。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城市内涝防治整体规划,落实防洪排涝、排水防涝设施项目的工程性和非工程性资金来源。要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和防洪排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确保排水防涝和防洪排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金融机构的支持,推广应用PPP模式,加快内河整治、山洪防治、排涝闸泵站、雨水管网、蓄滞涝湖等防洪、排水、防涝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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