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19年年底前,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要与综合执法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紧密结合。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定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进度安排:2019年12月底前
(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明确本系统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12月底前报省司法厅备案
(三)建立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在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中,要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自由裁量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说明。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四)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8月底前全面实施
(五)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系统各类执法文书范本、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七)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八)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鼓励在一定区域内相对集中设置问询室和听证室。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九)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和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要明确有关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的执法信息调阅权限。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十)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十一)制定《福建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范审核机构、范围、程序、内容、责任及人员配置等。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
(十二)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不得承办具体行政执法事务。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8月底前全面实施
(十三)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要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
(十四)探索建立同一行政执法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的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十五)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督促,要针对本部门不同行政执法领域、类别、层级,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标准。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以制定各类法制审核文书范本或法制审核工作手册的形式,规范全省同一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制审核工作。
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十六)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发改委(数字办)、经济信息中心,各级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十七)结合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制定工作,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共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十八)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全省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发改委,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十九)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发改委(数字办)、经济信息中心,各级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进度安排:2019年6月底前
(二十二)根据“三项制度”推行情况,适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修订《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二十三)将推行“三项制度”确定的任务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效能办,各级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二十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需求等必要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12月底前
(二十五)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并牵头制定我省行业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12月底前
(二十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19年12月底前
(二十七)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社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二十八)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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