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0-03-27 10:27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福建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和传播,提高公益广告的创作质量,扩大公益广告的宣传效果,促进形成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健康发展的良好机制,参照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评审办法,根据《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扶持项目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鼓励创新创意创优的原则。

  第三条  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以下称“扶持项目”)设年度综合类和专项主题类。

  年度综合类扶持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征集评选一次。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传播机构、优秀组织机构等项目。

  专项主题类扶持项目根据相关主题宣传或应其他部门工作需要等适时组织征集评选。

  第四条  评审标准

  (一)优秀作品评审标准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宣传阐释党的理论和创新成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动实践,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2.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作品既要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鲜明的内容主题,又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短小精悍、冲击力强的优势,在形式创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故事精彩,语言鲜活,形象生动,使人爱看爱听、乐于传播分享。

  (二)优秀传播机构评审标准

  1.立足广播电视媒体特点,发挥播出机构主体功能,积极开办公益广告专栏,不断创新传播方式,重视拓展融媒体传播,建立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传播机制,公益宣传效果好、社会影响力大。

  2.采取有效措施,健全长效发展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公益广告创作,拓宽作品来源。

  (三)优秀组织机构评审标准

  根据其组织辖(属)机构参与创作、播出公益广告的情况,结合送评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综合进行评定。本地区或部门已设立“公益广告专项扶持资金”将作为优秀组织机构的入选标准。

  第五条  扶持项目评选由福建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称“省局”)组织,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以下称“传媒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项目征集。省局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发布年度综合类、专项主题类扶持项目的申报指南。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扶持项目的征集、初审和推荐工作;传媒处负责省属单位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

  申报扶持项目的作品,须具有完整自主版权,可以组织或个人的名义申请。

  第七条  项目评审。在局机关纪委监督下,从“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单数)成立专家组,对初审推荐的扶持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评委专家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行政管理部门、播出机构、广电节目制作机构代表以及院校教授等组成;专项主题类的评审专家适当增加该项目发起单位(部门)所推荐的人员。评委要严格遵守评审相关纪律,对与参评项目有密切关系的人员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名单按程序报批并向省局机关纪委报备。

  第八条  项目确定。评审结束后,传媒处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扶持项目候选名单,按程序报省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九条  项目公示。扶持项目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年度综合类或专项主题类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传媒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十条  省局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评审确定的扶持项目给予扶持资助。每个资金扶持项目,分别设三个类别。

  (一)广播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一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二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3万元,三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1万元。

  (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一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二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三类作品每部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优秀传播机构类扶持项目。一类传播机构每个扶持资金不超过15万元,二类传播机构每个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三类传播机构每个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扶持的优秀作品由省局统一纳入“福建省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无偿提供给我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广播电视台等作为公益宣传播出。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以及省局的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扶持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创作、播出和再创作等,确保专款专用。扶持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确保扶持资金精准到位、发挥效用。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规程》(闽广〔2019〕148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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